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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轮摩托撞伤老人,农民从事养猪有收入赔偿误工费

B诉K、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K驾驶牌号为二轮摩托车沿崇明县草港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里程碑11公里100米处路口,遇B骑驶电动自行车沿事发路口北侧南北向水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草港公路,两车发生相撞,造成车损、B受伤的交通事故。律师

崇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B不负事故责任、K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当日B至崇明县第二人民医院、上海仁济医院治疗,诊断为左锁骨骨折。

崇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结论为B之伤构成十级伤残,酌情给予伤后休息120日、护理、营养各60日;二期内固定拆除,酌情给予休息30日、护理、营养各15日。

B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医疗费37,334.54元、医疗辅助器具费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营养费3,000元、误工费12,747元、护理费4,500元、残疾赔偿金70,161.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315元、牵引费300元、停车费95元、修理费2,200元、鉴定费2,300元、代理费5,000元中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其余损失由K赔偿。律师

K辩称,与B发生交通事故属实,对事故责任也无异议,已支付B现金10,000元,现愿赔偿B合理损失。财产保险公司辩称,K向本公司投保交强险属实,现愿在交强险内承担B的合理费用。

B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财产保险公司对此予以认可;B主张医疗辅助器具费85元、残疾赔偿金70,161.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315元、牵引费300元、停车费95元、鉴定费2,300元符合有关规定且有据佐证,故对上述损失依法予以确认。

医疗费:B主张医疗费37,334.54元,财产保险公司对非医保范围用药不予认可。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故医疗费核定为37,334.54元。律师

营养费:B主张营养费3,000元,财产保险公司认可每天30元,因营养费标准为每天20-40元,营养费核定为2,250元。

护理费:B主张护理费4,500元,财产保险公司认可每天40元,现按护工市场标准,护理费核定为3,750元。

误工费:B主张误工费12,747元,财产保险公司对B提供的误工损失的证据不予认可,并认为B已年满60周岁不应存在误工。老年人的合法收入也受法律保护,B之伤经鉴定一期治疗需休息4个月,B已提供镇畜牧兽医管理站、卫星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明其从事养猪业,财产保险公司虽对此不予认可,但无相应证据予以推翻,故一期治疗误工费核定为10,198元。

修理费:B主张衣修理费2,200元、财产保险公司认可1,500元,因B未经定损评估,故修理费核定为1,500元。

代理费:B主张代理费5,000元,K认为过高。代理费用原则上可以作为损失,且已实际发生,但不能超过应当预见到的范围,故代理费核定为4,000元。

B的经济损失共计137,439.14元。律师

财产保险公司赔偿B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中医疗费7,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营养费2,250元、误工费10,198元、护理费3,750元、残疾赔偿金70,161.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315元、牵引费300元、修理费1,500元计101,224.60元。

K赔偿B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外医疗费、医疗辅助器具费、停车费、鉴定费、代理费计36,214.54元,扣除K已支付的10,000元,K还应赔偿B26,214.54元。(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63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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