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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满60周岁仍有收入,误工费按实计算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Z诉称,C驾驶中型货车行驶至松金公路与华亭路路口处,与Z骑行的人力三轮车(后乘坐Y)发生碰撞,造成Z受伤、车辆损坏。交通警察支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Z与C分别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Y无责任。律师

司法鉴定所对Z的伤残等级及休息、营养、护理的期限进行法医学鉴定,该所于出具鉴定意见:Z因交通事故致胸部9根肋骨骨折,经行非手术治疗后,目前胸壁肿胀,疼痛,胸闷不适,评定九级伤残;酌情给予休息期150日、营养期90日、护理期90日。

Z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判令C赔偿其医疗费40,197.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营养3,600元、护理费6,960元、误工费17,000元、残疾赔偿金80,529.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947元、衣物损失200元、车辆修理费500元、鉴定费2,300元、律师代理费4,000元,扣除C已经垫付的费用,以上按责合计129,908.30元。律师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偿,其余部分由C、金属制造公司承担。

金属制造公司答辩称,C系金属制造公司公司员工,事故发生时系履行职务行为。事发后金属制造公司已支付Z20,000元。

保险公司表示对事发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Z的医疗费中应当扣除非医保用药及与治疗无关部分的费用,交通费认可500元,误工费不予认可,对鉴定意见结论有异议,律师费、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范围。营养费认可每天30元,护理费认可每天40元,精神损失按照责任分担,修理费未经定损且未提供发票故不予认可。律师

C驾驶的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责任限额为122,000元)及不计免赔率的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为500,000元)。

金山交警支队经调查后确认Z与C分别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Y无责任。Z的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超过交强险赔偿范围的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60%。不足部分由C承担60%,因C系金属制造公司公司员工,在事故发生时系履行职位行为,故C的赔偿责任由金属制造公司承担。

关于Z的鉴定意见,保险公司对其胸部9根肋骨骨折评定九级伤残的鉴定意见有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律师

接受鉴定的部门系具有鉴定资质的单位,其出具的鉴定意见参照了病史资料,结合伤者的症状及检查体征。从鉴定机构接受鉴定的方式与过程、接受委托的方法及鉴定的过程来看,均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相关规定,可以作为计算Z损失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参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上一年度相关赔偿标准,Z的损失认定如下:律师

医疗费,扣除膳食费及与本起交通事故治疗无关的费用后凭据确认39,799.70元。保险公司认为Z医疗费中非医保费用不属于赔偿范围。在实际治疗中,对患者采取何种治疗方式一般由医院或医生决定,部分必要的医疗费用并不能被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所全部涵盖。保险人对医药费发票记载的非医保范围的医疗费用不予理赔,对被保险人而言,有失公平。Z的全部医疗费用可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依法赔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20元,Z住院24天为480元。营养费,按规定每天20-40元,根据Z伤残程度酌情支持每天30元,根据鉴定意见计算90日为2,700元。护理费6,960元,未超过从事居民服务业职工年平均工资27,840元的标准,予以支持。律师

残疾赔偿金,Z为农业人口,故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计算20年,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1岁减少1年。由于Z定残时已经满61周岁,故计算19年,Z构成九级伤残,故计算为21,192元/年×19年×20%=80,529.60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Z的伤残程度及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支持7,000元。

误工费,Z提供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亭西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主张每月的误工损失为3,400元。保险公司认为,Z已经退休且已享受农村养老保险,故不认可Z的误工费主张。Z提供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已明确记载Z为土地承包方,Z虽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享受农村养老保险,但并不能据此推定Z已经丧失劳动能力,故酌情参照农、林、牧、渔业职工年平均工资36,380元标准,根据鉴定意见计算5个月为15,158元。律师

交通费,Z未提供证据,保险公司认可500元。9、衣物损失,Z未提供证据,支持100元。10、修理费,Z未提供证据,保险公司不认可,不予支持。

以上第1-3项合计42,979.70元,属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目范围,因已超出责任限额,故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直接赔付10,000元,余额32,979.70元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60%为19,787.80元。第4-9项合计110,247.60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及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目范围内先行赔偿110,100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余额147.60元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60%为88.50元。律师

鉴定费2,300元,系Z在本起事故中的实际支出,虽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但商业三者险条款未明确约定为免赔范围,故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60%为1,380元。

律师代理费,系Z因诉讼所支出的费用,根据支持Z诉讼请求的金额等因素支持3,500元,根据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属免赔损失,故由金属制造公司承担,因金属制造公司事发后已支付Z20,000元,故不需另行赔付,多支付的16,500元从保险公司赔付Z的金额中扣除后予以返还。律师

保险公司合计应赔偿Z141,356.30元,扣除16,500元后为124,856.30元。(2015)金民一(民)初字第4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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