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Q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奉贤区川南奉公路中国银行门口处与R驾驶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Q受伤。Q遂至医院就诊,共计花费医疗费1,809元(包合医补偿98.40元及中医推拿治疗960元)。律师
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后,R垫付Q现金3,000元用于治疗费用。事故发生后,奉贤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R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嗣后,因双方当事人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以致涉讼。
Q属非农业家庭户口。R系小型轿车的车主,该车辆在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有责任限额为122,000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其中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限额为1,0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附加不计免赔险。
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称因交通事故构成10级伤残、伤后可给予营养60日,护理90日。Q因伤残等级及三期鉴定花费2,000元。
R辩称,对保险公司不赔的律师费及鉴定费也不同意赔偿。律师
财产保险公司辩称,医疗费扣除中医推拿的费用960元,营养费认可每月900元,护理费认可每月1,200元,交通费认可100元、衣物损不认可200元,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没有异议,但根据鉴定意见书,应按照19年计算残疾赔偿金、且对伤残等级有异议要求庭后阅片后确定是否重新鉴定。
对于医疗费,按票据结合病历并扣除合医补助的98.40元,至于R辩称的960元费用不属于医疗费的辩称,Q解释其因保守治疗而必要的辅助治疗费用,故对于该费用予以支持;
对营养费按每月900元计算60日;对护理费按服务业职工年平均工资26,390元计算90日;对残疾赔偿金按Q的伤残情况及年龄以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9,208元按系数10%计算19年;律师
衣物损酌定200元;交通费酌定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5,000元;伤残鉴定费按票据予以确定;Q虽主张律师费但未提交相应的票据,故不予以支持。
Q损失共计54,002.80元。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分别赔付48,292.20元、3,510.60元和200元,共计52,002.80元;其余损失2,000元(即伤残鉴定费)由R按100%的责任赔偿。
R赔偿Q损失2,000元(R已给付3,000元,扣除R应承担的赔偿款和案件受理费,Q应当十日内返还R425元)。(2014)奉民一(民)初字第65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