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一名进城务工者,在一家商场从事电气维修工作。去年9月的一天,范某驾驶着摩托车在正常行驶过程中,被一辆货车撞到。事故认定中,货车车主负全部责任。双方在调解过程中,对范某的误工费赔偿标准的认定发生了分歧。律师
货车车主认为,范某虽提供了商场的工作证明、工资表及职业资格证书等,但这些证据不能证明范某是固定收入。货车车主认为,应按无固定收入标准确定范某的误工费。
范某认为自己在该商场从事电工已经多年,有电工的上岗资格证明和工资表佐证。虽与该商场之间无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实际上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所以范某坚持认为对自己的误工费赔偿的标准应按固定收入来确定。
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本站律师认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应司法解释来确定。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律师
可见,受害人因行业、岗位上的差异,导致误工费计算方式的不同。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以损害发生前后,受害人财产减少的差额作为计算标准,即实行差额赔偿原则。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定型化标准赔偿,即“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律师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的补贴、津贴。工资应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对于离退休人员及在岗人员单位未扣发工资的,不应予以赔偿。一些财务制度不健全的公司出具证明受害人“固定收入”高于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收入证明,将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依据,须结合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材料方能被法院认定。另外,企业经营者的经营利益损失不属于误工损失的范围。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应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若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在这种情况下,对受害人的举证能力要求比较高,其实是对受害人不利的。律师
在本案中,范某在该商场已经工作多年,该商场与范某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车祸治疗期间,其收入必然受到损失。该商场工作证明、及工资表是范某收入是固定收入的确切证明。因此,范某提供供职单位的证明就足可以达到证明目的。因此在本案中,本律师支持范某以其固定收入为标准来计算其的误工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