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律师您好我今年骑助动车上街,一辆轿车如果打开车门,我不慎擦到,摔倒后送医,为了动手术,我打了不少麻药。当时我是怀孕的,为了不影响下一代的健康和智力发育,我决定流产,现在我构成十级伤残,问律师我能否在要求伤残赔偿的同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律师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2001年3月10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这两个文中的称呼是相同的,是否意味着不能同时要求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按两个司法解释看来导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一种。如果再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是否有重复索赔之嫌疑呢?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受害人因残疾而导致其收入的降低,是直接的物质损失,残疾赔偿金应该属于这一类。所谓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由于人身损害造成的残疾受害人致使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因而,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以后,会减少或者丧失自己的收入。
这种损失,是人身损害的直接后果,是一种财产损失。它的数额确定是根据受害人所在地的居民收入状况来确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律师
可见无论从定义还是赔偿计算方式,都看不到和精神损害赔偿有关的内容,故而交通事故残疾赔偿金是一种物质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前副院长黄松有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解释》将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收入损失的赔偿,而非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受害人精神上的救济,受害人因致残同时又遭受精神损害的,索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一种抚慰受害人心理创伤的方式,并不是对收入减少的弥补,故而两者并不重复。《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这一条明确地将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认定为对财产损失的赔偿,认为其性质上是物质损害赔偿金,不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
对同一问题在不同的法律文件中使用不同的名称,确实给人们在理解和执行法律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实践中法院内部裁判也各有千秋,不过我们认为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提起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是否支持由法院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