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律师您好,我父亲去年五月发生了一起人伤交通事故,双方是协商私了的,由于对方是公司,他们说要去法院做个手续,否则会计没法入账,于是我们就到当地法院办理了调解,之后也拿到了赔偿。今年我们发觉父亲的伤口老是在阴雨天反复疼痛,精神很痛苦,想让对方再次赔偿精神抚慰金,请问律师有没有可能办成?律师
你称的精神抚慰金亦可以称为精神损害赔偿金,我国的多部侵权赔偿司法解释中均出现了精神抚慰金这样的说法,沈洁律师认为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应属同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律师
如果你父亲遇到交通事故,对方负有赔偿责任的,身体受到的伤害较为严重的,精神必然也受到一定的创伤和痛苦,给予一定金额的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提出的时间是有限定的,根据上面的法律第6条“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而如果你父亲没有在上次的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在诉讼结束后,不能就同一交通事故另行提出索赔,即便提出,法院也按照一事不再理,不予受理。可以这么说,你父亲已经失去了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机会了。律师
没有特殊情况下,法院调解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所谓的特殊情况是非常罕见的一些情况,按照您的描述,本案中没有调解书无效的情况,故而此案已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