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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出车祸,能重复获得赔偿吗

老姜是仓库的职工,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后来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戚女士是老姜的妻子,在丈夫去世后,她几次和仓库的领导见面,对方也表示自己为老姜交了社保,投保了工伤保险,一定会按照工伤标准来支付相应的保险待遇。戚女士索要的死亡赔偿经、丧葬费、子女抚养费等费用都会由社保支付,仓库收到后一定会一分不少地交给戚女士,戚女士只要在家安心等待就可以了。律师

但从未经历过这样事情的戚女士还有心有不安,她每天都忧心匆匆,后来听说仓库内其他的职工都没有发生过这样的事故,仓库办事的人事也没有经历过,这几天正忙着到处询问,戚女士通过亲戚介绍,来到家附近的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戚女士称要求仓库按照工伤支付保险待遇,但她自己也表示,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已经向自己赔付了不少费用,她也搞不清这些费用能否重复获得。

老姜的伤害因道路交通事故而起,系劳动法律关系之外,基于人身损害侵权,想向侵权人提出民事赔偿之诉,也可以就劳动者的身份关系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赔偿之诉,选择不同的救济途径将导致不同的受偿结果。对于兼得项目、专属项目可以重复获得,对于重复赔偿项目可以采取就高折抵的原则进行赔付。律师

工伤和交通事故侵权案件,两种不同的赔偿制度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赔偿项目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项目,即工伤保险赔偿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项目。体现两种制度的本质特点,定额化赔偿,采用兼得原则,认为对这类项目可以在工伤保险赔偿或侵权损害赔偿中分别主张。故而对于这部分赔偿,戚女士可以为堂而皇之拿双份,而不用归还。

第二类项目,即专属于工伤保险赔偿等项目,比如残疾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残疾就业补助金,专属于侵权赔偿的项目,如营养费、陪护人员食宿费、精神抚慰金,这类项目虽然属于实际支出项目,却是工伤或侵权赔偿中特有的项目,无法在另一类诉讼中获得赔偿,故而这些项目不存在折抵的问题,应全额支持。

第三类项目,除了兼得和专属项目外的其他财产性重复赔偿项目,如工伤保险赔偿的工资福利待遇(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误工费)、医疗费、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和生活护理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外省市就医食宿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外省市就医住宿费和伙食费)、康复治疗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康复费、康复护理费、适当的的整容费、后续续治疗费等费用)、辅助器具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残疾辅助器具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补助金(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丧葬费)。这些项目如果重复赔偿就违反了民法的填平原则和实际赔偿原则,采取同一项目就高进行折抵的原则来处理。律师

在工伤保险赔偿案件中如如果查明劳动者在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就相同病重复项目按照就高原则获得足额赔偿,就不应当继续获得赔偿。劳动者分别通过诉讼或仲裁,就工伤保险赔偿合和侵权损害赔偿中的重复陪偿项目获得重复赔偿的,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救扣除按照就高原则确定的劳动者应获得的赔偿数目的剩余部分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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