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需亲属或护工护理得的,由赔偿义务人对该费用进行的赔偿。未住院治疗但生活不能自理,但医疗部门或者鉴定机构认为确实需要护理的,也应予赔偿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的护理劳务报酬。律师
具体的计算公式和计算标准: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数,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超过一人的,要由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但最高不超过3人,擅自多用护理人员的费用受害人自理。
护理费计算公式: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一般来说上海地区护工的护理报酬在1000~3000元/月之间。
护理期限是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律师
当事人出院后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仍需继续护理的,必须由该医疗机构出具医嘱证明或诊断书确定护理时间和护理人数。超过3个月仍需护理依赖的,应申请鉴(评)定机构对当事人是否需要护理进行确定,同时确定护理的期限。
构成伤残的护理费应为至定残前一日,但定残后仍需要护理的,应参考其伤残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支付护理费。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然后再确定护理的费用。护理的期限可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支付护理费期限内死亡,则加害人无返还请求权;若受害人护理超过二十年的,超过年限仍可以另诉。
相关法律法规:律师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
《最高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4款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4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