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李某乘坐他人小轿车,轿车发生和卡车的追尾事故,李某头部撞到,头部骨折。小轿车司机全责,卡车司机无责,但应当承担交强险部分的赔偿,事故发生后卡车司机直接逃逸。经治疗,取走部分头盖骨,由于李某年龄较大,手术后长期住院。后李某起诉到法院,经鉴定为伤残十级,引起部分脑功能缺失,语言能力受限,伤残为八级,总计有这两个伤残。诉讼中,李某因病情恶化死亡。小轿车司机只能赔偿一个八级和附加一个十级的伤残赔偿。律师
本案例中,李某子女认为交通肇事时引起李某无法治愈死亡的原因,而肇事司机认为这是李某本身年龄大,并发的疾病引起死亡。
案例二,张老太买菜回家,穿过马路被一辆摩托车撞倒,手臂有骨裂,张老太无横道线乱穿马路承担主要责任,摩托车没有避让承担次要责任。经协商摩托车手承担医疗费980元中的全部(并未用药,只拍片和固定手臂),另付给张老太8000元作为补偿。张老太看完门诊后,称自己受到了惊吓,几天没有睡踏实。两三周后,张老太发作脑血栓中风,半年后不治死亡。张老太家属要求摩托车驾驶员承担老太死亡的部分责任,索赔30万。律师
关于两起案件,沈律师认为第一起案件系我亲自办理,该案件中,我向法院提出了死亡原因和交通事故的关系性鉴定。正是交通事故导致了头盖骨缺失,脑部受损,Z年龄也不小,长期卧床和吞咽困难,导致各种手术后并发症的出现,可以说Z即便是个青年人,遇到如此重伤,头盖骨少一片,身体也难以康复,何况是一位60以上的老人。
李某的死亡和交通事故有直接的关系,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的影响,可以说Z死亡有其本身原因(比如年龄较大),但更多的原因是交通事故引发的后遗症。根据英国关系,事故手术引起了并发症的发生,那么肇事司机应当承担死亡中的部分责任。至于责任的比例是多少,只要保留死者尸体,司法鉴定是可以进行关联度(参与度)鉴定的。律师
案例二中,张老太是手臂骨裂(比骨折轻),而患有老年脑和脑腔梗塞已经数年,车祸两周后发作脑梗,后不治死亡,应当说按普通人的常识,也会认为和车祸无关。第一从时间上看,车祸发生已经两周,死亡在半年后;第二从受伤部位看,一个是手臂,一个是脑部;第三从手臂骨裂和脑梗的关联上看,两者疾病并无直接关系。即便张老太没有给车撞击,考虑到她的高龄和病史,她发生脑梗的概率和风险也是相当的高,故而摩托车司机不应当对张老太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律师
第二个案例中,沈律师被咨询了上述问题:手臂伤是否和脑梗有关。我认为作为一个常识,手臂骨裂和脑梗关系并不大,更为常见的倒是受伤的一方患有糖尿病和交通事故开放性伤口之间的关系,严重心脏病、高血压和交通事故治疗过程中药物的发生作用,张老太骨裂后仅进行了拍片,固定手臂,这种治疗方式和脑梗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至于受到惊吓睡觉不踏实和两周后的脑梗也没有证据证明有直接关联。律师
所以交通事故发生后,受伤的一方另发疾病,引起其他不良后果,甚至死亡的,并不是每一件案子都有关联性,需要从常理、常识判断,无法判定的,只能通过专业机构进行参与度鉴定,才能断定,不能一概而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