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哥哥今年在上海遭遇车祸生故,家中有父母两人,均已高龄,在家务农,哥哥有三名子女(21,19,17),我父母育有三名子女,我哥,我(读书),我姐姐(务农),我目前在军校,如今哥哥去世,问我父母和两名侄儿侄女的生活费如何计算?律师
答:被扶养人生活的计算方法并不复杂,但在多个被扶养人存在,扶养义务人又有多个的情况下,计算稍显复杂。
沈律师先释明被扶养人的范围,这里的扶养和婚姻法中的抚养,不仅字面不同,范围也不同,子女用抚养,父母是赡养,交通事故中的扶养指没有劳动能力又无收入来源的人,一般是死者的未成年子女,年迈的父母,残疾或者重病的配偶等。如果是未成年子女的,计算到十八周岁,是无劳动能力且无收入的配偶的,计算二十年,如果是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父母或者配偶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生活费,七十周岁以上的,按扶养五年计算。可以看出被扶养人都是近亲属,至于其他被扶养人,只能是法定义务范围内的,不在法定扶养义务范围内的,不能计算进去。比如章某长期扶养家中年迈的保姆/叔叔/外甥,后章某交通事故中死,保姆/叔叔/外甥就不属于被扶养人范围。律师
关于扶养费用的大小,就是生活费的多少,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统计标准计算。
多名被扶养人存在的,需要累计计算生活费,比如本案件的死者生前需要扶养子女和父母;一个被扶养人有多名扶养义务人的,分担费用,比如本案的死者父母,有两个子女扶养。
以本案为例,死者的三名子女,其中两名已经成年,不需要给付生活费,17岁周岁那名距18周岁尚有一年,属于未成年人,因此可以获得的生活费为:
9804元(按2010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年÷2人(死者及配偶均有扶养义务)= 4902元
死者的两父母,因其有三名子女,其中一名虽然系女性,在部分农村,女儿不承担父母的赡养义务,由于法律没有作此规定,因此也要算作为扶养义务人,因此计算出的生活费还应当处以三,才是最终的获赔金额。律师
沈律师提醒,被扶养人再多,累计总和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在向事故责任人(赔偿义务人)索赔生活费的时候,要出具被扶养人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生活来源的证据,被扶养人和扶养义务人之间的关系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