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父亲被拉石子的卡车撞成大腿骨折,住院期间我们几个子女轮流照顾父亲,因为父亲腿部骨折,生活起居需要两名护理人员帮忙才可以活动,但法院判决仅算一名护理工的费用,对此我们表示不服,希望上诉,律师是否可以帮我们?律师
答: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较重的伤情,需要他人为此照顾其起居的,可以聘请护理人员。在护理人数上,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超过一人的,要由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但最高不超过3人,擅自多用护理人员的费用受害人自理。
沈律师认为按您的描述,您父亲腿骨骨折(未说明是否粉碎性骨折和骨折后造成的损伤),我就按普通的腿骨折来推断,有可能构成最低等级的伤残,即便不构成伤残,俗话说“伤筋动骨一百天”,腿部骨折需要人员护理是情理之中的。在诉讼中,双方同意聘请护理人员的,按肇事方和受害方的一致意见,如果不能协商一致的,按司法鉴定结论来定。根据我的经验,您父亲的腿骨骨折聘请一名护理人员是合理的需求。律师
所以沈律师建议您在查看判决书的同时,查看交通事故的司法鉴定结论,看下鉴定结果上是否有关于护理方面的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