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父亲发生交通事故是在春节期间(摩托车全责,我方无责),由于我本人在国外来不及归国,母亲又比较体弱,雇佣了护工,但由于节假日期间很多护工回乡,造成护工人员紧张,工资提高。再加上我父亲因病发其他老年病,护理级别提高一个级别,护工费用每月为4500元,但肇事车主认为护工费过高,同时提出护理费用增加是由于我父亲的老年性疾病发作引起的护理要求提高,因此只同意按1500元赔偿。律师
答:根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后,伤者及其家属可以聘请专业的护理人员进行看护,也可以由家人亲友护理,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误工费计算,比如护理人员有3000元工资,因护理请假,被单位扣发1200元,这个1200元就是护理费。护理人员如果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按当地护工从事同级别的劳务报酬计算。
由于您父亲的交通事故发生节点比较特殊,在春节期间,在此期间护工的费用水涨船高,沈律师认为这个参照标准客观上提高了,应该按照实际的支出进行索赔。律师
不过,由于您提到受害人本身体质较差,交通事故发生后,在住院期间并发其他老年病,由此提高了护理级别,由于老年病的发生和受害人本人的体质有关,同时也和交通事故有关,即交通事故发生是诱发老年病的诱因,而老年病的发作又加重了交通事故后资料期间的护理等级,所以肇事方不仅要对交通肇事引发的护理费用全部承担,还要老年病发作后的护理费用承担一部分(不是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