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父亲在春节期间发生了交通事故(我方无责),因我母亲身体也欠佳,因此我在一个月后回国处理交通事故相关事宜,为此支出了来回飞机票(两次)共计一万三千多元,现要求肇事方全额承担,但遭到拒绝,请问律师我是否可以起诉他,要求赔偿我的交通费?律师
答:沈律师认为您回国的飞机票费用并非属于交通事故重的交通费,何谓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解决的是受害人的交通费用,因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多少造成行动不便,所以如果有陪护人员的,陪护人员的交通费也由肇事责任人承担。
不过上述咨询中的当事人从国外赶赴国内,其来回的飞机票开支,只能算是探望的路费,并非是必要的陪护人员交通费,这笔费用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律师
交通费以公共交通的费用为标准,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