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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如何计算

问:交通事故中,我将一名五十多岁的妇女撞成几处淤青(个半责任),尽管对方没有明显的伤痕,但她坚持做各项检查,且无理由住院长大2个星期,此后她在其他医院开出了病休半年的休息建议,后来我得知,该妇女的女儿在该医院工作,我决定误工时间上作假,请问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如何核定?该如何推翻医院的病假建议?律师

答:我们在本站《误工费的赔偿标准》、《交通事故的护工费如何计算》均提到误工费的计算,误工费的计算和受害人的收入以及误工时间是相关的,伤情越严重误工时间越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律师

具体的操作上分两个情况

情况一、受害人虽有受伤,但情势不严重,没有做司法鉴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据的证明确定,医疗机构出据的证明,主要依据受害人身体康复的需要必须的休息时间,由于受害人的身体素质不同,医疗机构的治疗情况也不同,所以同样的伤情,医疗机构给予的建议休息时间也不同。法院会参照误工评定的一些准则,和伤情,一生的意见来确定休息时间。绝大多数情况下,法院采纳医疗机构的专业意见,除非受害人虚开大量病假条,这种情况下法院会酌情对误工时间进行扣减。律师

比如本案件中,该妇女仅几处淤青,病假时间长大半年,这个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沈律师建议,如果无法协商一致,由对方来起诉您,相信她也不会为了作假的病假时间,耗费诉讼成本。双方对误工时间无法协商一致的,或者争议很大的,也可以进行司法鉴定,提出“三期鉴定”的申请,即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的司法鉴定,由司法鉴定来确定误工时间。

情况二、受害人伤情比较严重,需要做司法鉴定确定各项赔偿项目的。律师

如果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残疾的,引起的误工时间较长,这种情况下,本身就需要对受害人的伤残等级进行评定,所以沈律师建议,把三期鉴定一并申请。在这种情况下,误工费计算至受害人定残前的一日,定残日之后的由残疾补偿方面来解决误工上的赔偿。实践中,在委托伤残鉴定的时候,即便申请人不单独写明需要做三期鉴定,但鉴定部门往往也会对三期进行鉴定。

有关参考文件:《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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