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金先生是一家治金公司的工人,2010年秋天的一个早上,他骑自行车上班,在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一辆轿车撞倒了金先生,肇事轿车负全责,经治疗金先生最终鉴定为十级伤残。肇事车主也同意赔偿金先生的所有损失。后来,金先生听说他这种情况属于工伤,可以获得工伤赔偿的。所以金先生特意向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黄宇律师咨询,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情况下,是否可以再获得工伤赔偿?黄宇律师详细听取了整个情况的,为金先生做了以下的分析。律师
【分析】本案的关键就是交通事故受害人是否享受工伤和交通事故双重赔偿的问题实际上是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能否双重赔偿的问题。工伤保险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两者在性质上存在着存在着根本性的区别。相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而言,工伤赔偿具有特殊的优点:工伤保险实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并且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工伤,工伤保险部门就应给予全额赔偿。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则实行过失相抵,即根据受害人过失程度相应减少赔偿数额。另外,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有利于受害人获得及时的救济。律师
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而《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与交通事故赔偿是否可以兼得,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律师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对该问题的认识存在着不同的意见,各地处理结果也不尽相同。在上海地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出台的实施细则《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44条规定:“因机动车事故或者其他第三方民事侵权引起工伤,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先期支付的,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在获得机动车事故等民事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根据此条款规定在上海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是不能兼得的。律师
如果工伤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是同一个赔偿义务主体的话,那就绝不可能兼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