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腰椎盘突出遇交通事故,能否减轻赔偿

年近古稀的孙大爷为了给孙子买早饭,骑着儿媳的电瓶车出门,不想在家附近的马路口被一辆面包车撞翻,造成他腰椎骨、胸椎骨和左脚骨折,构成一个十级伤残和一个九级伤残。这场突如其来的车祸让他的身体健康状况雪上加霜。本来孙大爷就因腰椎盘突出饱受折磨,现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就更加严重了。交警部门认定这起事故是面包车全责,孙大爷没有责任。律师

孙大爷在医院治疗后,用去医疗费八万多元,经鉴定,构成两个伤残。面包车的司机兼车主同意赔偿,但保险公司却不答应,保险公司认为孙大爷自身患有疾病,对事故发生的后果有一定的影响,应当减轻面包车和保险公司的责任承担比例。保险公司认为左脚骨折属于十级伤残,保险公司应当理赔,但腰椎骨骨折和孙大爷本身的腰椎盘突出有一定关联,现鉴定为九级伤残,但保险公司认为最多只能承担十级伤残的赔偿责任。律师

遭到拒赔后,面包车车主认为自己也没办法,建议孙大爷要么接受保险公司的说法,要么就去法院起诉解决纠纷。孙大爷遇到了难题,他和儿媳一起来到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询问保险公司的理赔是否合理。也就是孙大爷的问题是:在受害人本身就患有伤病的情况下又因为车祸导致伤残,保险公司(或肇事者)在赔付时是否能够减轻赔偿责任呢?

沈洁律师认为孙大爷本身有腰椎盘突出的问题,但和交通事故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孙大爷的骨折是交通事故造成的,但腰椎盘突出并非交通事故造成,保险公司要求参与度鉴定,按参与度比例减轻面包车的责任,这个说法是没有道理的。律师

他本身患有的疾病并不导致骨折,只是导致他不适,也与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存在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情况。现在鉴定结果针对的是腰椎骨折,腰椎盘突出并不导致骨折,骨折是交通事故造成的,沈律师认为受害人的个人体质状况虽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影响,但与事故造成的后果无关系,不因此减轻肇事者和保险公司的责任承担比例。律师

后经过交涉,保险公司同意按一个十级伤残,一个九级伤残打八折处理,为了避免讼累,孙大爷表示接受,共计拿到了将近四十万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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