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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贬值损失能否获得赔偿

关于交通事故后车辆被撞引起的车辆贬值损失是否能获得赔偿,一直是一个充满争议的话题,在一般的民众观念中,一辆车被撞后尽管已经修理好,但是他的市场交易价值仍不可避免的下降,即事故车的贬值问题。目前有三种争议的观点:律师

观点一、不支持车辆被撞后有损失,认为车辆已经被修复,填补了车主的损失。这种观点认为法律上的恢复原状,内容为恢复应有的状态,而绝对原有状况,对于受损车辆,已经得到修复,恢复了使用的用途,其损失基本得到弥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没有规定对车辆减值损失的赔偿,所以主张车辆贬值费的说法于法无据。

沈律师观点:对于这种观点我个人认为是无法站在脚的,用一个朴素的实验即可以推翻,即支持这种观点的人以后在购置车辆时无需区分事故车和普通车,如果支持观点一的支持者本身也不愿意购置事故车的,证明事故车的贬值客观存在,既然有损失,就应当由引起事故的过错方承担。律师

观点二、承认车辆有贬值可能,但是因为车辆没有出售,贬值损失没有变为现实可能,所以不支持贬值费的请求。这种观点承认修理后车辆的交换价值存在潜在的贬值风险,而且这种风险是一种必然风险,不过观点二认为商业交换价值只能在出卖汽车的情况下才会发生,自己使用并不体现这种贬值和损失,如果车辆不出售,没有损失可言。

附:法国的判例有支持观点二的,认为赔偿必须以赔偿权利人出卖汽车为限,保有车辆不卖而自用,差额不能请求赔偿。律师

沈律师个人观点,我认为第二种说法也是没有依据的,众所周知车辆被大修后,一般在各个部件上都会存在一些隐患,特别是车辆的安全性下降了,维修风险增加,对于车主而言虽然保有了车辆,但承担了车辆更容易损坏的风险。另外如果法院认为不出售就不能获得赔偿,势必导致索赔的车主必须出卖车辆,这显然是荒谬的。而且车主多有换车可能,总有出售旧车的可能,既然这种损失是必定发生的,为何不能获得赔偿?律师

观点三:直接修复车辆至正常使用的修理费用,为直接损失,本应当赔偿,产生的间接损失也应当赔偿。一般人对事故车的安全性和性能评价都会降低,大修车辆很难恢复到事故前的程度。车主所遭受的损失应当包括一般民众对事故车的评价降低部分,即商业价值差额(merkantiler Wert,technischer Wert),这种差额由事故责任人承担。这种损失也是可以计量的,应当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这种将来出售车辆的贬值费用是可以预见和估量的。退一步讲最高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中被损车辆的停运损失都主张由交通事故责任者予以赔偿(法释{1999}5号),交通事故车辆被撞后的贬值费也应当予以赔偿。律师

沈律师认为,我个人支持观点三,事实上观点二和观点三在不同的法院都获得过支持,沈律师特别提醒的是上海地区的法院支持了观点三,但支持观点三有其他因素的干扰,比如车主已经和肇事方事前达成了赔偿协议,时候又起诉车辆贬值费。所以我们建议如果要主张车辆损失费的,最好先经过权威机构评估,继而出售事故车,这样相信法院很难用观点二予以驳回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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