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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医院大笔的自购药费用能否赔偿

乘客曹女士乘坐公交公司经营的客车到上海,客车在高速公路上和其他车辆相撞,发生了车祸,导致了乘客遭遇车祸受伤。经医院诊断证明,曹女士全身多处受伤:头部重创、颈骨骨折。后来被送往医院后进行抢救,但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去世。律师

经交警部门认定由客车驾驶员负全部事故责任,后来受害人家属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费用。同车同乘的还有曹女士的丈夫,他生命没有收到危险,但左锁骨骨折、掌骨骨折,治疗期间,他转院去了一家私立医院,有大笔的自购药费用,要求赔偿。还要求赔偿误工费,但他无法提供从事职业的行业收入证明。

对于他们的索赔,公交公司表示合理的费用可以赔偿,但对于私立医院的治疗费用和大量的自购药品费用,无法证明其合理性,拒绝赔偿。曹女士的丈夫对公交公司的说法表示不满,双方之间就此发生了矛盾。

曹女士的丈夫康复后,找到沈洁律师做了法律咨询,沈律师认为,虽然乘客无法提供合理的误工损失证明,但根据本案相应的情况,产生相应的休息期也符合常理,按照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鉴定报告确定的休息期间确认。至于自购药,也要结合受害人实际情况,具有特殊情况酌情考虑,凡是必要的、合理的都要予以赔偿。并不是因为是自购药,就要拒绝赔偿。不过在私立医院就诊产生高额的医药费,这种情况下,属于受害人扩大损失,对受害人扩大损失的部分,肇事方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在私立医院就诊合合理的医药费是可以由肇事方承担。

对于曹女士丈夫的务工损失,可以考虑这样计算:受害人因人身损害受伤,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减少,导致收入减少的,应当按照实际减少的部分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仍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的法院,所在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时间以治疗单位出具的诊断休息证明书或者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来计算。对误工费的审核,必要时应当结合误工损失证明,劳动合同及完税凭证,针对高收入群体应当根据缴税情况,判断误工损失证明的真实性。对于无收入人员的误工费,对具有劳动能力,但是无固定收入的群体,因为事故导致其人身遭受伤害,虽然在事故前没有固定的收入,但事故也造成其机会利益的损失,可以参照本市最低工资工资的标准予以确定。

曹女士的丈夫的医疗费中有一部分是为了治疗原发性疾病的费用,医疗费是否要扣除治疗原发性疾病的费用,这需要理清产生医疗费与所受的伤是否有关,受害人提供的票据与所受的伤完全没有病理关系,则费用应当剔除,与此有关的,则需要与支付;如果是有关的,比如说一名糖尿病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对其治疗要进行降糖,那么这部分降糖费用就是和交通事故有关,需要肇事方承担。律师

在妻子曹女士因交通事故去世,那么这里的索赔人员就是死者的近亲属。死者就是指生命权遭到侵害而死亡的受害人,至于近亲属,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近亲属间享有赔偿请求权的顺位,死亡赔偿金按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在同一顺序上原则上按照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决定继承份额,死亡赔偿金应由家庭共同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没有请求分割的,法院不应当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的,法院处考虑家庭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还要考虑同一继承顺序中当事人可否单独请求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情况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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