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先生是外来务工人员,在一家工厂担任车工,有一天他在路上行走,道路很小,没有区分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结果一辆大面包车从他的后方经过,想超越他,结果因为道路狭窄,不慎将杨先生从后撞伤。辛亏当时车速较慢,杨先生才没有遭遇严重的车祸,但是他的背脊骨骨折,腿骨骨折。律师
被附近的路人送医治疗后,杨先生被确证为腿骨粉碎性骨折,需要开刀治疗。他只好打电话给家里,老家的父亲和姐姐赶到上海,对他进行了看护。在上海发生交通事故后,被送医救治进行手术治疗,治疗后需要一段较长的康复期,杨先生是住在工厂宿舍的,如果带上姐姐和父亲,根本无法居住。所以他只好辞去了工作,和姐姐、父亲一起回了老家。
但由于杨先生的腿骨骨折,背脊骨骨折,无法走路和坐车,他们也无法通过或者或者长途汽车回家。处于无奈,家属只能雇佣救护车,将杨先生和他的两个亲友送回湖南老家。在老家躺了大半年,杨先生渐渐康复。后来在家人的陪同下,他们回到上海,向肇事车辆索赔。
肇事车辆的驾驶员表示只要保险公司肯赔偿的,他都会配合。肇事车辆的车主、杨先生和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经过一番洽谈后,大家对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都没有太大的异议,唯独对救护车费用产生了争议,救护车的费用高达三千元左右。杨先生表示,上海的医院出院后,他并没有完全康复,救护车是把他送到了家乡的一家医院进行康复治疗,因上海到湖南的路途遥远,故而产生了三千元左右的救护车费用。
对于高额的交通费,肇事方倒没什么异议,但承保的保险公司不干了,他们提出了异议,他们认为如果杨先生没有康复,上海的医疗水平和条件都要高很多,完全可以在上海继续治疗,不需要雇佣救护车将他送到老家进行康复治疗。律师
但杨先生表示为了方便家属的探望和照顾,也避免家属异地居住产生交通费,住宿费,于情于理均合法。保险公司应当对自己的这笔开销予以赔偿。这并不是不合理的交通费,交通费是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就医或转院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事宜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交通费的赔偿标准,一般以情权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旅费交通费最低标准计算,以正式的交通费票据为准,对票据记录的时间地点人数要与救治的时间地点人数相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