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先生做生意需要到外地去出差,可不慎在街头被一辆私家车所撞,发生交通事故后,被紧急送往当地医院救治。后方先生的家属也赶到徐州当地,经过一番商议,大家觉得在徐州当地做手术的效果可能不如在上海好,而且治疗后方先生还需要较长一段时间的康复期,期间需要人护理。而方先生在当地又没有亲属,他们就雇佣救护车将方先生送回了上海,产生了将近三千多元的救护车费用。律师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需要前往医疗机构治疗,并且有可能在治疗过程中转院治疗,由此产生的交通费用的支出,对于受害人来说,是一种财产损失,这一损失与加害人的加害行为存在相当因果关系,按照侵权法的理论,赔偿义务人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交通费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应当受到赔偿。
交通费赔偿的标准一般应参照清泉行为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旅费交通费最低标准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按照交通费的票据为准,票据记载的时间、就医地点、人数、次数要与实际救治的时间、地点、人数相一致。交通费赔偿额的计算以实际发生为标准。
所谓实际发生的费用,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如果交通费用的支出属于实际与受害人本人的就医、配置残疾用具等必要活动,以及与其亲属处理交通事故相联系,并且费用支出的标准没有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一般交通费标准,则认为属于实际发生且必需的交通费用。律师
实际发生且必需的交通费用,由于必须和实际情况相结合,所以在确定方面可以灵活一些。例如,受害人伤病较重或有残疾行动不便,一颗一乘坐出租车、飞机,由此支付的交通费用,应当列人责任人应付但的交通费范围。另外,交通费的支出,涉及责任人的经济负担,费用的支出应当必要,这也要求费用的支出必须合理,有必要限制护送受害人就医、看护住院的受害人、办理死者丧葬事宜、参加交通事故处理等必要事项的受害人的亲属的人数,以适当控制车、船票费的支出额,所以,由交通事故责任人负担交通费的受害人的亲属宜以3人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