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先生驾驶刚刚购买才半个月的奔驰小轿车,这是一辆奔驰的新款,售价连税费大约在八十万元左右。这辆车很拉风,给孙先生涨了不少面子。有一天,他开车去超市购物,在路上和附近建筑工地的一辆重型集卡发生了交通事故,碰撞导致了孙先生的车辆受损。
交警大队认定集卡司机负有全部事故责任,孙先生无需承担赔偿。看着自己的爱车受损,他非非常气愤,虽然对方的车队和保险公司赔偿了所有的车辆维修费用,但他认为自己的新车开车上路才半个月,就被撞瘪,车辆贬值损失了不少,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本来是一起责任明确的交通事故,车队认为车辆因交通事故发生损坏,现在已经经过修理,车辆的使用性能已经恢复,不影响以后的使用,不需要赔偿。但孙先生认为自己的新车被撞损失后,本身的经济价值因事故发生了降低,和正常使用情况下没有发生事故的车辆相比,车辆发生了很大的贬值,要求予以赔偿。律师
听了孙先生的法律咨询,沈律师认为车辆贬值应当获得法院的支持,车辆经过维修后,车辆的使用寿命、安全性能、超控性能很难恢复到事故发生之前,实际的价值肯定会降低,车辆贬值损失作为客观存在,应当获得赔偿。车辆贬值损失是被侵权人遭受的直接财产损失。是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现在的价值发生减少,即便车辆没有被卖掉,没有进行交易,但车辆贬值损失是客观存在的。
事故车辆虽然经过修理,整体技术无法恢复到事故前的状态,被侵权人的损害没有能得到完全的赔偿,这种差额就是车辆贬值损失。车辆损坏是因侵权人的行为所导致的,车辆贬值损失和侵权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但不是每一起交通事故都可以支持贬值损失的,车辆贬值损失是整车的贬值损失,不是某一个部件的贬值,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通过维修车辆的价值未必会减少,比如更换一些老旧的不见,还可能会让车辆的价值增加。另外车辆的贬值损失难以计算其数额,目前没有专门的机构可以计算车辆贬值费。
最高人民法院《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五条列举了当事人可以请求侵权人赔偿的财产损失,但列举的财产损失中并没有包括车辆贬值损失。在法院起诉索赔的时候要提供证据证明鉴定机构对车辆贬值有具体的评估。就本案来看,这起事故发生时出于外环线附近,双方的车速都并不是很快,不是在高速公路或外环的环城道路上。
故而发生事故时,两车只是有一些剐蹭,并没有造成车辆有大的损失,奔驰车的车漆被剐蹭了一些,车门上有一处凹陷,虽然维修费用高达两万,但车身没有遭到任何重创。车辆虽然受损,但谈不上有贬值的可能,故而即便起诉到法院,也不能要求几十万的贬值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