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小姐怀孕后在道路上,林小姐坐在停靠在路边的两轮摩托车上,被小轿车撞到,此时林某并不知道自己已经怀孕。由于脚部受伤,她到医院接受了两次X光线检查,医院经诊断认为林小姐宫内早孕,做X光对胎儿有辐射,会导致畸形,医院建议终止妊娠。后林小姐进行无痛人流手术,且此次流产系首胎。律师
该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坐在停靠的两轮摩托车上的林小姐无责,小轿车负全部事故责任。小轿车造成了林小姐左足背部多处软组织挫伤,住院治疗23天。
对于林小姐治疗足伤,双方和保险公司都没有异议,但对于做x光后是否必需做人流手术,以及人流手术的费用等保险公司不同意赔偿。保险公司认为人流手术是医院采取了两次X光检查导致的,另外宫内早孕和异位妊娠也不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对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律师
法院认为交通事故的肇事方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保险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全额赔付所有损失。车祸导致脚上,当事人治疗脚上使用了x光照射,是治疗必需的,受害人也是听了遗嘱将小孩流产。
这种诊疗过错和后果,是和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保险公司没有提出证据证明医院使用X光诊疗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的规定,故而对保险公司的说法不予采纳。由保险公司赔偿林小姐3.7万元经济损失(含医药费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