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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的商业价值差额如何赔偿

车辆贬值费――国外把此差额称之为“商业价值差额”,在国内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款与之对应,在目前的立法中没有“车辆贬值费”概念,更没有这一赔偿项目,所以选定具体的法律条款进行索赔是有一定难度的。另外保险公司对该赔偿项目也没有进行承包,所以保险公司也不会赔偿车辆贬值费用。律师

目前,只能根据民事侵权中的原则,对肇事方进行索赔,我国目前没有单独的民事侵权法,关于侵权责任散见于各部法律中,但有一条原则性的准则,认为侵权赔偿应当以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那么车辆在撞击后是否贬值呢?

这个问题比较容易解决,到二手车市场是做个调查,大多数的车主是不愿意购买出过重大事故的事故车,即使车子维修的和新车一样,一般民众普遍认为这样的车辆在安全性上存在一定的隐患。事故车的估价必较无事故车为低,只有开出比较低的价格,才会有买方。这是市场规则,也是一般人的通常心理,所以事故车的车主不可避免地面临车辆在二手交易市场上的贬值。律师

那么,如何界定车辆的贬值金额呢?这个问题相对比较难以解决。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事故车的贬值可以通过专业机构的评估确定,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后可以给出评估报告书,法院可以依据专业机构的评估报告确定贬值金额。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事故车如果是自用的,只要车辆的性能仍和没有发生事故前一样,就不存在贬值,贬值只有在车辆进入二手流通领域时候才发生,只要车辆没有贬值出售,就不存在损失。所以车主的损失应该是在车辆出售时候,真实的贬值损失。

法院是否应当至此车主的车辆贬值费诉请?

车辆贬值费是一种间接损失,包括汽车修复后的价值与未发生事故前的价值落差的评价,在不出售车辆前,它不属于已经发生的损失,在将来出售车辆时候才会涉及,所以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判决。律师

商业价值差额是否有权请求填补,以国外法院的判例为例:法国判例认为车主就商业价值差额只有在出卖汽车时候体现,如果自用车辆而不卖,这种差额就无法体现,也不能申请赔偿。德国判例认为车主可以就商业价值差额要求赔偿,即使车辆不出售,车主的损失也可以可以预见到的,自用车辆也存在贬值。

中国的法院有不同的判决结果,比如天津法院支持了车主的贬值费诉请,而上海法院驳回了车主的此项请求。

律师认为现行的法规规定更倾向于受损方自行承担责任,毕竟天津法院的判决是具有一定突破性的,法官使用了自由心证,车主不能认为这样的判决结果具有普遍意义,但律师个人认为天津法院的判决更加符合情理,也有利于督促驾驶人员谨慎价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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