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孙S驾驶其所有小型轿车在久远路民惠佳苑路口处与骑电动车的薛J发生碰撞,造成薛J受伤的交通事故。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对该起交通事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为:孙S承担全部责任,薛J无责任。律师
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其中商业险保险金额为5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薛J因本起事故起诉孙S及保险公司到法院,后来作出了调解书,调解主文内容为:“薛J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35,141.1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2,250元、残疾赔偿金160,000元、护理费2,250元、交通费1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车辆损失费900元、鉴定费2,4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日用品费1,000元,合计218,341.18元。保险公司赔付薛J本调解协议第一项损失中的120,9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孙S应赔偿第一项损失中的余款97,441.18元,扣除孙S已付款15,900元,故孙S应支付薛J81,541.18元。”该调解已生效。律师
后薛J又至青浦中医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7,962.89元(含伙食费2.50元)。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告未垫付过二次手术费用。
根据相关规定,应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的余额范围内按照实际损失承担赔付责任,超出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薛J的各项赔偿费用具体确定如下:医疗费,系治疗因交通事故造成损伤的合理费用,扣除伙食费2.50元,确认7,960.39元,该金额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付。(2014)青民四(民)初字第16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