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纠纷一案,P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鹤雷路公交车车站乘坐公交公司的驾驶员C驾驶公交车,P上车后因公交车车门卡住无法关上,驾驶员C要求P帮忙关门时P的手被车门夹伤。P受伤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医院进行门诊治疗。P的伤情经上海浦东浦江法医学研究所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P因交通事故致右腕关节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可酌情考虑给予P自受伤之日起休息120日、营养90日、护理60日。”律师
P诉称,经交警部门认定C负事故全部责任。现提出事故造成其损失为医疗费2,214.46元、残疾赔偿金125,192元、误工费9,680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3,000元、交通费50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950元、律师代理费4,000元,上述损失要求由公交公司全额赔偿。
公交公司辩称,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经过有异议,P并非车外的行人,认可P所述的受伤经过,对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无异议,C系其单位的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本起事故的,同意由其公司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P提出的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鉴定费无异议,其余各项损失均持异议。
C系公交公司的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本起交通事故的。律师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P系公交公司公交车上的乘客,因在公交公司的驾驶员要求下帮助关门时受伤,交警部门认定P不负事故责任,P与公交公司对责任认定均无异议,P的合理损失应由公交公司全额赔偿。
P提出的残疾赔偿金125,192元、误工费9,680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950元、律师代理费4,000元,经审查均属合理范围,予以支持。其余各项损失,确认如下:(1)医疗费,根据P提交的医疗费发票结合病史材料,扣除医保统筹支付及附加支付费用后,核实为1,184.70元。(2)交通费,根据P的就医地点、次数,酌情支持300元。(3)衣物损失费,酌情支持200元。以上各项损失共计154,106.70元,由公交公司赔付P。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律师
公交公司上海浦东新区南汇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P各项损失共计154,106.70元。(2018)沪0115民初80315号上海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