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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能否同时获得

最近沈律师接到一起法律咨询,交警确认事故发生中受害人和卡车司机都负有责任,其中受害人在红灯时乱穿马路,承担主要事故责任,卡车司机车速过快,且没有及时刹车,承担次要事故责任。现在受害人家属自己写了起诉状,打算协商不成后起诉法院解决。律师

在这份起诉状中要求了死亡赔偿金,但却没有提出精神抚慰金。沈律师看后认为死亡赔偿金虽然是精神抚慰金的一种,但可以同事主张的。在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确定民事情权精神顺还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顺还情形的精神抚慰金。”按这个司法解释,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是不可以同时主张的。律师

但是在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从这个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死亡造成其家庭收入减少,蒙受经济损失的的一种物质补偿。精神损害赔偿金是为了填补,抚慰失去亲人的痛苦对精神上的赔偿。两者可以同时主张。律师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抚慰金是一种抚慰受害人心里创伤的方式,同时获得两者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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