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先生骑着电瓶车在路上驾驶,过一处道路时被一根横跨在马路上的电缆线绊倒,他立即摔倒在地,跟随在后面行使的的一辆摩托车避让不及,从他的腿上碾过,导致章先生受伤。后章先生被摩托车车主送往医院,经过医生诊断他的腿骨中腓骨骨折,用去治疗费八千多元。律师
章先生觉得自己骑车在路上,莫名其妙就受了伤,希望能够获得赔偿。而摩托车驾驶员小吴呢也觉得自己很委屈,明明没有违章,但对方就倒在自己驾驶路线上,撞伤他人不说,自己的摩托车车灯也摔坏了。律师
两人都觉得特别委屈,这时章先生想到了自己摔倒的原因是路上有一根电缆线,他和小吴商量两人的损失都希望电力公司赔偿。沈洁律师认为根据《民法通则》125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绣上安装地下设施,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是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电力公司拆除了电缆后,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方式事故的发生,不应当仍由电线散落在路中。如果采取了一般行人、车辆足以识别的预防措施,也不会发生这起事故,故而电力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律师
在章先生被电线绊倒后,摩托车驾驶员没有及时刹车,而是边听电话继续行使,导致车辆撞上了前面倒地的章先生,故而摩托车也应当承担一定的事故责任,并不是他自称的毫无过错,他虽然无法预见到章先生会被电线绊倒,但事故责任还是要承担的。律师
电力公司和摩托车驾驶员的事故责任,应当根据两者的过错程度分担,电力公司拆除电线是事故的发生的起因,而摩托车驾驶员车速过快,没有及时停车是事故的直接原因,故而两者应当承担均等过错责任。至于章先生其无法预见这里有障碍物,不应当承担任何事故责任。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