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先生在暑假送自己的孩子到岳父母家中过,在驾驶到村里的道路上不慎恶化村民发生碰撞,造成村民方女士腿部骨折。发生碰撞的小路是村里修建的,比较狭窄,事业也受限。事故发生后彭先生认为自己正常驾驶,是电瓶车非要挤进来,这才发生了刮蹭。而方女士认为这条路本来就不是机动车道路,彭先生应从村后的大马路开车进来,而不是贪近走小路。自己的损失都是彭先生造成的,其应当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律师
接到彭先生的法律咨询后,沈洁律师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这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乡间的道路上,属于一起非道路交通事故。不过即便是非道路,也可以参照办理。律师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律师
在本起案件中,彭先生属于正常驾驶,车速才40码,行使在道路的中间,这条道路虽然是村里建造的,但也没有规定不许机动车开车,相反的村里有很多车辆都是从这条道路通行。因为前几天下大雨,道路的一侧出现了塌方,这才使得道路变窄。方女士开着电瓶车在车后行使,但其车速太快,想要从彭先生的车辆旁穿过。由于避让不及死,其撞伤了彭先生车辆的后轮胎,这起事故中沈律师认为彭先生是没有事故责任的。律师
不过没有是责任不代表彭先生不用承担赔付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没有责任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当然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事故责任。从方女士开电瓶车通行来看,她也没有必要故意碰撞彭先生,故而彭先生还是要承担不足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的。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