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先生的一辆家用轿车已经开了八年,他决定卖掉,后来在网上寻找买家,他找到一名二手车收购员陶先生,两人谈妥,旧车价格为五万元,由陶先生上面看车后验收。经过陶先生一番勘验,两人谈好4.7万元成交,陶先生将4.5万元支付后,称办理了过户就将2000元支付给他。陶先生开着二手车离开了小区。律师
可过了两天后陶先生打来电话,称自己在路上刮蹭到了一辆助动车,造成助动车车主头皮破裂,手臂骨折的后果。他需要武先生配合自己向保险公司索赔,因吃不准自己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考虑到车主的名字现在还是自己,陶先生决定找律师法律咨询一下,沈律师接待了他。
我国法律规定,机动车买卖需要办理过户,没有办理过户之前车辆仍属于武先生。但车辆属于动产,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是以交付为转移条件的。车辆已经交付给了买家陶先生,其所有权归买家陶先生所有,现在卖家武先生不过是个名义车主,不承担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律师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事实条例》第7条规定:“已登记注册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四)机动车报废的。”可见机动车的登记只是办理产权过户时需要的手续。
《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并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武先生有义务配合买家陶先生办理交强险的索赔,但没有义务办理商业险的索赔。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