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先生的妻子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该自行车经过改装,车速较快,行驶经过一处路口时和一辆大卡车相撞,大卡车严重超载,为了不让急刹车导致货物砸伤自己,刹车不及时,导致她身亡,经公安机关勘察,认为电动自行车经过改装车速太快是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大卡车刹车不及时及超载是本起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律师
谷先生在和大卡车司机公司的协商过程中,突然想到对方提供死亡赔偿金后能不能给与自己精神损害赔偿,因为听说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一般来说是不能同时存在的,前者是死者家属得到的赔偿,后者是伤者得到的赔偿。他想先法律咨询一下律师,便来到了律师事务所,找到了沈洁律师。
沈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10日施行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1)致人伤残的,为残疾赔偿金;(2)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3)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精神损害赔偿金。如果按照这个司法解释,死亡赔偿金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一种,则是不可以同时提起主张的。律师
但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精神赔偿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名是情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从这个解释可以看出死亡赔偿金,其性质已经不是精神损害抚慰金了,而是残疾者家庭和死者家庭整体减少的家庭收入。死亡赔偿金是一种受害人死亡造成了家庭收入减少,蒙受经济损失的物质补偿,精神抚慰金是对失去亲人的精神上补偿,两者属于不同的赔偿项目,所以两者可以同时主张。
残疾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还是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均是可以一并主张的。根据新房优于旧法的规定,精神抚慰金是以后再那个安抚受害人心理的方式,两者并不排斥。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