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区附近有一条历史形成的公共道路,很多居民习惯从这条道路同学,后来该厂区卖给了一家外资公司,从今年的五月一日开始,这家公司为了加强管理,就在路口设置了栏杆,禁止外来人员和车辆通过道路,但附近的居民还是经常从这条道路穿过厂区。律师
有一天,唐先生开着小轿车出门,因为着急去办事,就走了这条道路,当时栏杆处于开启状态,他驾车穿越过程中,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现,连忙将栏杆落下,导致车辆上盖被损伤。唐先生要求赔偿,这家公司不同意,称不允许他人穿越厂区。双方发生了争议,在唐先生穿越当时,厂区周围并没有禁止通行的标志和警告。律师
沈律师认为厂区有一条历史形成的道路,公司对厂区内的道路拥有所有权,但由于这条通道和附近的居民之间形成了相邻关系,厂区在使用这条道路的时候,就不应妨碍附近居民和单位的通行,《侵权责任法》第89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胡总嗯好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先生根据以往的通行经验选择了厂区的这条道路开车,其并没有什么过错。而当时厂区的栏杆也是开启的,当唐先生的车辆经过时,栏杆才落下,造成其车辆的损害,故而应当予以赔偿。车辆的损害后果和这家公司员工放下栏杆的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公司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