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跟随教练员学习驾驶发生事故,不担责任

跟随教练员学习驾驶时,由教练员作为民事赔偿主体。《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

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因为,学员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跟随教练员学习驾驶,都是基于对教练员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的信任,这种先义务行为已经导致教练员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的信任,这种先义务行为已经导致教练员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的信任,这种先义务行为已经导致教练员需要承担合理进行教练的职责,即成为车辆的实际车辆人,学员在学习驾驶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是教练员----没有尽到自己的职责所导致,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如违章导致的行政责任、侵权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理应由教练员承担。律师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