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先生离婚后认识了丧偶的唐女士,两人再婚后,唐女士带了一名未成年的女儿小宋过来,因自己没有子女,婚后和唐女士叶到没有生育,魏先生对继女小宋还是很不错的,双方相处的也比较愉快。后来小宋长大成人,但很不幸在外地出差时发生了交通事故,很年轻就去世了。女儿去世后母亲唐女士性格大变,经常无故吵闹,不久后,她和丈夫魏先生的婚姻也无法继续了。唐女士提出离婚,魏先生也表示同意,但令魏先生不满的是继女交通事故获赔的几十万元赔偿金,唐女士只字不提。律师
针对魏先生的疑问,沈洁律师进行了法律咨询,认为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魏先生结婚当时,继女只有几岁,他和妻子一起抚养继女长大,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没有血缘关系,属于姻亲。继父或继母和其受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具有拟指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视同亲父母子女关系,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也是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也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律师
在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有要求继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在一个再婚家庭中,再婚的夫妻之间互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再婚的夫妻和共同生活的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也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般来说,继子女在再婚时没有成年,随生父或者生母一方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全部或者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形成抚养关系。说继父母对继子女经许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如果没有承担费用,不能认为形成了教育抚养关系,只是一种姻亲关系。律师
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标准是:未成的继子女随生父与继母或随圣母与继父一起生活,有抚养关系,如果继子女已经成年,就算是一起生活,也不能而那位形成抚养关系。另外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事实要持续一段时间。一般来说,稳定持久一段时间,比如两年以上,则可以认为形成了抚养关系。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