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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汉因车祸去世,民政局能否索赔

倪老头(自称)是一名流浪汉,除了以乞讨为生外,他精神状况也不太正常,一个人会坐在一旁胡言乱语。春暖花开、炎炎夏日、风送爽时他都会会坐在马路旁边乞讨生活,运动时时节他会会来到社会流浪乞讨人员的专门机构住宿。汤阿姨就是在救助社会流浪乞讨人员机构中工作的工作人员,对于倪老头她他有很深刻的印象。倪老头唠唠叨叨跟她说自己的孩子孩子在上海考上了公务员,自己就是从老家四川赶过来孩子的,由于在路上丢了手机和钱包,没有找到孩子。

2020年的冬天,今天晚上特别寒冷,她也还在盼望着倪老头能够过来过冬,但是她并没有等到老头的到来。不久之后,她在附近的街道看到了一具无名尸体,其实有不少人在周围围观,后来有人报了警,警察就过来处理。之后公安交警部门刊登了认尸启事,因无人认领,将该无名男的尸体火化,骨灰交由殡仪馆保存。律师

当时汤阿姨看到倪老头的时候,发现他的身上有很多血迹。围观的群众称这是一辆小轿车在转弯的时候,倒车不慎将路旁的倪老头撞倒在地,轿车司机下车查看,发现老头已经死了。汤阿姨认为民政局作为负责救助社会流浪乞讨人员的专门机构,承担了对社会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也应当支持社会乞讨人员主张权利。这件事情搁置在汤阿姨的心中,终于有一天她因为家中有其他的事情,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沈洁律师接待了她。

沈律师认为民政局与本案被害无名男子倪老头之间,仅存在行政法律关系,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无权就无名男子死亡,提出人身损害赔偿。对据并不是死者的亲属,也不是死者的利害关系人,更不是受害人本人,无权就人身损害赔偿向肇事车辆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赔偿权利人是因侵权行为或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一般为侵权人或者法律明确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律师

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赔偿作为一种主要的侵权责任,具有相对性,其中损害赔偿权利人必须是受害人或者是法律规定的赔偿权利人,民政局并不是本案适格的民事诉讼原告,民政局作为政府机关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权利人,不是损害赔偿的相对主体,不具备本案无名男子死亡要求肇事方承担人身损害责任的主体资格。

汤阿姨她是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对这名流浪汉平时多加关照,和他之间也经常聊天,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是这种感情基础,只是工作人员和流浪汉之间的情谊,并不能代替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家属。不能对交通肇事案件进行索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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