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章是一家公司的工人,在上海打工已经好几年了,他每天骑电瓶车去上班,有一天上下班的高峰期,在经过一个十字路口时,他额比一辆疾驶的小货车撞倒在地,造成了右腿膝盖粉碎性骨折。交警通过事故调查,认定小货车超载导致刹车不灵并且闯红灯行使。律师
小章住院后,事故车司机留下了五千元,之后就再也没有赔付。小章出院后几次打电话找肇事司机,但对方称只买了交强险,赔偿数额可能不够,自己也没钱可以赔偿,让小章直接去法院起诉解决。
协商无果后,小章决定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他不知道去哪个法院提起诉讼。沈律师认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一种清泉赔偿,在确定法院管辖权的时候按照侵权案件的规定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情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按经常居住地确定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律师
故而沈律师而那位小章可以在被告所在地或者事故发生的侵权行为地诉讼,在诉讼的是时候,可以将承保车辆保险的保险公司一起列为被告。除非保险公司已经在责任范围内予以了赔偿,并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保险公司可以是交强险的承保单位也可以是商业险的承保单位。
现在小章是在闵行区发生交通事故的,而肇事司机是山东人,为了方便诉讼和管理,沈律师建议他在闵行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