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孙和朋友在外吃饭,朋友饮了不少酒的,小孙在朋友的诱惑下也喝了几杯啤酒。吃饭结束已经是半夜一点了。小孙骑电瓶车回家,为了走捷径,他通过了一处道路施工工地,由于当时街道上灯光昏暗,小孙当时喝的酒没有感觉,到了这里,酒劲却上来了,他一时眼花,撞在一侧的坑里,手臂骨折。律师
小孙认为施工现场虽然有警示灯,但附近没有路灯,导致警示灯灯光昏暗,虽然防止了安全警示标志,但看不清楚。他认为道路施工单位没有派人看守,是导致他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故而想像施工单位索赔。
为了保障道路安全,有关部门应当按时对道路进行检测和维修,在施工路段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防卫措施,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否则根据《最高人员费用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照成交通事故,当事人有权向法院请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律师
在本次事故中,道路施工单位已经设置了警示标志,也设置了警示灯,虽然附近没有路灯,神志清醒的人应当可以看到和分辨。小孙喝了不少酒,当时的判断力和分辨力都有所下降,导致他发生了交通事故,但这起事故小孙只能自担损失,不能向施工单位索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