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老太出门横穿马路,不慎被一辆过往的小轿车撞伤,当时贺老太身上没有明显的伤痕,也能勉强走路,在路人报警后,她和驾驶员协商达成了一致的赔付意见。贺老太横穿马路,没有走斑马线,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机动车刹车不及时承担次要事故责任。双方在交警的主持下协商一致,由机动车驾驶员赔偿800元,以后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如贺老太发生事故当时无法查明的伤害,可以另行主张赔偿。律师
贺老太回家后,次日发现当时没有出现的淤青都出现了,她的女儿认为母亲和驾驶员达成的赔偿协议金额太少,要求重新签订,但对方驾驶员在电话中称,双方已经对赔偿达成了一致,现在老太没有出现新的伤害,不同意另行赔偿,他拒绝了和贺老太女儿见面协商赔偿的要求。
贺老太的女儿气不过,来到律师事务所,询问能否起诉处理。沈洁律师而那位法律对赔偿做了明确的规定,自愿达成的赔偿协议是可以反悔的,如果老太的伤情恶化,需要大笔的医疗费用,原赔偿协议确定的赔偿数额不能弥补因交通事故受到的人身损害,认为原赔偿协议无效,构成显示公平,可以重新提出索赔。律师
负担交通事故就人身损害赔偿达成一致,具有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协议,不得反悔,出尔反尔不利于诚实信用原则。所以只有当贺老太出现了新的伤情,才能够对赔偿协议进行推翻。比如出现了脑出血等隐蔽的伤情。现在贺老太只是出现了当天没有的乌青块,应当维持起原来的赔偿协议。
当然如果老太的病情恶化,治疗花费了大笔的医疗费用,如果维持原协议的赔偿数额,不允许当事人反悔,对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显然是不公平的,病情恶化和发生新的医疗费用,是双方都无发遇见的,也不可能就这些赔偿事前达成协议,故而对这些治疗费用可以支持。现在贺老太并没有进行新的治疗,也没有出现不能预计的伤情,故而不能要求重新赔偿。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