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的一辆旧车打算卖给其他人,需要办理过户,几年来我有一些违章和罚款没有缴纳,目前不知道会不会产生巨额的滞纳金。如果要交滞纳金,大约需要缴多少?律师
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条的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内规定的3%罚款相当于滞纳金。设定滞纳金是对交通事故违章当事人不及时缴纳罚款,懈于履行法律责任的处罚。该部法律没有规定滞纳金的上限,如果长期不缴纳罚款,滞纳金将远远大于罚款本身。这对车主本身的违章行为和延迟履行缴纳罚款责任是过重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在当事人不缴纳罚款的情况下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法律咨询执行,既然行政机关还有其他的手段收取罚款,沈律师认为滞纳金本身就不应当过高。律师
交通违法产生罚款,应当及时缴纳,对于不按时缴纳的罚款,设定一定比例的滞纳金,促使违章车辆及时处理交通违法。所以交通违法罚款滞纳金是一种对交通违章违法当事人不及时承担法律责任的处罚。
沈律师认为该车主没有及时处理罚款,会产生滞纳金,但滞纳金的数额是可控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52条规定,对交通违法产生的罚款,不及时缴纳的,按罚款数额的3%每日计算罚款,滞纳金是有上限的,滞纳金累计不能超过罚款本数。该规定是在2009年4月1日实施的,在此之后的罚款都可按此规定处理。律师
根据上述规定,沈洁律师认为您可以自行计算滞纳金的最高数额,如果您记不清是何时有交通违章罚款的,就按照罚款总数的两倍准备罚款和滞纳金。
相关法律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109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52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过罚款数额;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律师
第71条 本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30日发布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69号令)同时废止。本规定生效后,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得,以本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