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仲裁案件撤案时仲裁费用的退费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的规定,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律师
第一条 国内案件的退费
1、仲裁庭组成前撤案的,案件受理费的全部和案件处理费的二分之一退回。
2、仲裁庭组成后至开庭前撤案的,案件受理费的二分之一和案件处理费的二分之一退回。
3、仲裁庭开庭后撤案的,一般不予退费。情况特殊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回,案件处理费可视具体情况酌退,但所退费用不高于处理费的五分之一。
第二条 涉外案件的退费
1、仲裁庭组成前撤案的,立案费的二分之一和仲裁费的三分之二退回。
2、仲裁庭组成后至开庭前撤案的,立案费不予退回,仲裁费的二分之一退回。
3、仲裁庭开庭后撤案的,一般不予退费。情况特殊的,立案费不予退回,仲裁费可视具体情况酌退,但所退费用不高于仲裁费的五分之一。
第三条 当事人预交的仲裁费少于5000元的,是否退费以及情况特殊的仲裁案件的退费,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或仲裁委员会分会秘书处综合考虑后酌情决定。
第四条 因仲裁委员会无权管辖而撤案或当事人无故不参加开庭的退费
仲裁庭开庭前,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作出无权管辖的决定而撤案的国内案件或者涉外案件,除收取部分案件管理费用外,其余费用退回。
对须经仲裁庭开庭审理后方能作出无权管辖决定或最终无权管辖决定的案件,根据仲裁庭审理案件所进行的程度和工作量及当事人本身的责任收取相应的费用,其余费用退回。
当事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被视为自动撤案或自动撤回仲裁申请的,不予退费。
第五条 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的案件的退费
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的案件的退费,参照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规定中的“仲裁申请”律师
本规定所称的“仲裁申请”,包括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及被申请人提出的仲裁反请求。
本规定自2008年1 月23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