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的同时,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处)向被申请人寄发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附件材料一式一份,并附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各一份。
仲裁的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一定的期限内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文件。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此期限。
被申请人可以在仲裁程序中提出反请求。反请求应当满足三个条件:律师
基于申请人申请仲裁的同一合同关系或法律关系;
被申请人的反请求针对申请人提出;
反请求所涉争议不同于仲裁请求所涉争议。
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应当按照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缴仲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