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制度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截然不同的。沈洁律师经常接到劳动仲裁当事人询问“仲裁”的有关事项,但他们往往把商事仲裁和劳动仲裁混为一谈。律师
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仲裁制度是针对劳动争议中的特殊性,为了方便劳动者节约诉讼成本和精力,规定了在进行劳动诉讼前,对于符合规定的劳动争议,由劳动仲裁机构进行裁定。仅仅解决劳动争议方面的问题。而《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制度,是我国按照国际通行惯例在民商事领域内统一建立的法律制度,并不仲裁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争议。
其次,沈洁律师提醒,如果劳动者有社会保障方面争议的,比如缴纳外来人员综合保险,缴纳四金和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由上海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因工资发放、劳动合同签订等发生的争议,由单位所在的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特定的企业才由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所以在机构设置方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按行政区划分别在县、市和市辖区等设立的,其常设办事机构设于各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内。而商事仲裁结构不按照行政区划设立,比如上海有上海仲裁委员会等两家仲裁机构,对房地产买卖、企业间的合同纠纷、个人之间的纠纷进行仲裁。律师
再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向法院继续提出诉讼;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是非终局性的,当事人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后,管辖方面,所谓管辖就是这个机构对争议是否有权处理的问题。对于劳动仲裁不能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随意约定仲裁机构,必须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而商事仲裁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诉讼或者仲裁,也可以选择哪家仲裁委员会,双方在签订的合同内必须有委托哪家机构仲裁的仲裁条款,否则仲裁机构不予受理,这和劳动仲裁是完全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