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仲裁法规定了仲裁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间的合同纠纷和其它财产权益纠纷。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不能受理。
2、仲裁协议必须约定明确的仲裁事项。
对于仲裁事项的范围应该从宽约定,不能约定得过于狭窄,这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得到恰当保护的问题,比如:买卖货物的双方在仲裁协议中仅约定将因货物质量问题而产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这样的话,如果卖方迟延交货给买方造成损失,或者买方收了货,延误付货款均不能将该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律师
3、仲裁协议必须正确表述选定的仲裁机构。
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不能缺少仲裁机构的名称,也不能只写明提交仲裁的地点或者随意地写上仲裁机构的大致名称,否则,将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4、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达成,口头的仲裁协议无效。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订立仲裁协议。
6、不具备签约主体资格的单位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综上所述,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是仲裁制度的基石,当事人约定仲裁必须具备正确、完整、合法的书面仲裁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