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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解读--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自该房屋正式交付之时起,甲方对该房屋负责保修,并从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继续保修二年/____年。保修范围由甲、乙双方参照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在本合同附件五中约定。律师

【解读】 本条规定是关于开发商对房屋质量的保修规定。

建设部发布的于1998年9月1日起实施的《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房屋正式交付也是一个值得争议的问题,一般来说这些行为可以构成开发商已经交付的标志:

1、送达给购房者的房屋交付通知;

2、购房者对房屋交付验收的签名;

3、购房者接受了房屋钥匙;

4、交付住宅商品房的,一并送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律师

如果购房者觉得商品房质量有问题的,可以在接收房屋后另行解决,只有在开发商没有提供《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情况下方可以拒收房屋,否则拒收房屋导致的交付延迟,开发商不承担交付延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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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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