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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解读--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除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在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期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日万分之__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____天,乙方有权选择下列第____种方案追究甲方责任:律师

一、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二、

【解读】本条规定是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本条将逾期交付房屋分为两种情况:在一定的期限内开发商承担违约金,但合同继续履行,超过一定的期限尚未交房的,购房者可以解除合同。标准合同的这种规定也是符合法律规定和争议解决的一般程序,先给予违约方一定的宽限期,宽限期过后违约方再不履行义务的,即非违约方有合同解除权。

值得注意的是:违约金的百分比的设定,本律师给购房者做一道计算题:

房价80万,逾期180天,违约金为房价款日万分之零点五,即=800,000×0.00005=40元/天,那么即使开发商逾期180天,违约金合计为:180天×40元/天=7200元,逾期交房了半年,购房者能获得的违约金不过7200元,如果说80万毛坯新房的月租金为1500元,180天的租金为1500×6=9000元,也就是说开发商赔偿的逾期交付违约金还不够购房者租赁同等房屋的租金,这就鼓励了开发商违约,所以购房者在签订本条的时候应当和开发商协定一个合适的比例。

当然违约金比例过高,开发商也可以要求法院或仲裁委员会降低,按照已有的判决来看,违约金总额不高于30%的,大都不构成违约金过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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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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