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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解读--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该房屋买卖所发生的税费按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解读】 本条规定是关于房地产交易税费的规定。商品房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税费:律师

(一)交易手续费:

新建非住房(一手房)、房屋建设工程转让由转让双方各按成交价的0.08%缴纳。

新建住房按每平方米3元,由转让方缴纳;存量住房按每平方米5元,由买卖双方各缴纳50%。

(二)登记费:土地转让及非住房300元/套、住房80元/套,由申请人缴纳。

(三)图纸费由房地产交易中心代收。

(四)契税、印花税由相关部门征收或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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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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