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该房屋买卖所发生的税费按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解读】 本条规定是关于房地产交易税费的规定。商品房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税费:律师
(一)交易手续费:
新建非住房(一手房)、房屋建设工程转让由转让双方各按成交价的0.08%缴纳。
新建住房按每平方米3元,由转让方缴纳;存量住房按每平方米5元,由买卖双方各缴纳50%。
(二)登记费:土地转让及非住房300元/套、住房80元/套,由申请人缴纳。
(三)图纸费由房地产交易中心代收。
(四)契税、印花税由相关部门征收或代收。
前一页 后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