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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解读--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乙方同意,因该物业管理区域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即应将该房屋交甲方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委托的房屋管理企业统一进行管理、并遵守房屋使用公约。律师

甲方委托的房屋管理企业承担该房屋的前期房屋管理,管理的期限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后选聘的新的房屋管理企业接手管理之日。

【解读】在前期物业管理中,由于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此阶段的物业管理公司是由开发商自行组建或单方选聘的,大多数开发商开发房产项目时,会注册一个全资的物业管理公司,对自己开发的项目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所谓肥水不流外人田。

购房者支付物业管理费从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计算,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房屋销售合同未约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交房付费的日期是以销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或开发商通知交房的日期为准。如在交房过程中,因开发商的原因,购房者不能接受交房的条件,此期间的费用则由开发商支付,直到符合收房条件为止。律师

所以购房者和开发商应当在附件五中对前期物业做出详细的约定,就前期物业管理的期限、收费标准和服务范围与标准等事项做出具体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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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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