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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解读--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商定,_年_月_日前,由甲方/乙方/双方向__办理价格申报及过户申请手续,申领该房屋房地产权证(小产证)。律师

因甲方原因,乙方无法在_年_月_前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总房价款的_%;年月日之日起的日内,乙方仍无法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则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解读】这是对开发商承担逾期协助办理产权证书的责任。开发商在整个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承担的办证义务分两部分:

一是初始登记时以其为主的办理义务,俗称“大产证”的办理。律师

二是买受人申办产权时其所承担的协助义务。二即是办理小产证是购房者的义务,而开发商有提供办理小产证所需要的资料的义务,当然购房者也可以委托开发商代为办理。

所谓“甲方原因”导致的无法取得小产证,主要是开发商没有获得大产证,或者将商品房抵押给银行等情况,因不可抗力引起的无法办证开发商可以免除责任,但以下情况不能成为免责理由:由于第三人引起的原因,比如测绘机构不能按时完成测绘。律师

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乃是购房者重大的权利,所以当开发商逾期超过一定期限不能办理,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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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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