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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解读--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甲方或乙方对相对方行使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对方有关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起_____天内,向按第二十七条选定的解决争议机关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律师

【解读】

本条是对合同解除有异议的处理。合同解除是提前终止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合同解除相关的诉讼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因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而产生的纠纷的诉讼,二是一方诉请裁判机关裁决解除合同的诉讼。本条所规定的是第一种情况。

根据第一种情况,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无需起诉或仲裁要求解除合同,只要向对方主张合同解除即可,如果对方认为合同解除的行使不当,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确认之诉。

法院或仲裁机构通过审查,确认解除权人是否正当地履行了单方解除权,如果发现合同未被依法解除的,或合同解除的约定或法定事由不存在的,确认由双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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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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