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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解读--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选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不选定的划除):

1、_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律师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解读】本条是对合同争议通过何种司法途径解决的约定。

如果不作约定额,由房屋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如果约定了明确的仲裁委员会的,由仲裁委员会裁决。裁决和诉讼之间的区别:仲裁是一审终审制,而诉讼有一审和二审,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在以下情况下都只能由法院管辖:

1、对仲裁委员会没有进行约定的;

2、约定了两个以上的仲裁委员会的;

3、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不存在的;

4、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不明确的,比如约定上海地区的仲裁委员会,而上海的仲裁委员会有两个。

附上海的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上海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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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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