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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解读--第六条

第六条 乙方支付房价款若采用银行贷款付款的,而银行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代乙方向甲方付款的,仍视为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但因甲方原因的除外。律师

【解读】房屋买卖合同和以所买房屋为抵押物向银行进行贷款是两个独立的合同,贷款合同并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附属合同,房屋上下家或买受人和开发商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而买受人和放贷银行之间是借贷关系。房屋买卖合同以房屋为合同标的(交易对象);贷款合同以所借款项为合同标的,而房屋只是抵押物,并非是贷款合同的标的。

因为这两个合同的独立性,所以买房人的贷款未获得银行同意,不能成为其不履行合同的理由。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候,买房人作为有独立思考能力的成年人应当考虑房屋贷款存在能否顺利办理的问题,贷款不成或者贷款金额不足额的,买房人应当另想筹款渠道,不能以贷款办不下来为由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何况贷款支付房款只是买方履行付款义务的一种支付手段,房屋价格不会因为支付手段的改变而变化。律师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前提条件便是买受人有支付房款的能力或者买受人认为自己有支付房款的能力,这种能力包括了向银行贷款并获得同意,买受人对自己的购房能力估计错误不能成为法定解除合同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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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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